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54号
2024年10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27日22时,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F9××**的白色大众轿车,从濉溪县XX镇XX街相遇火锅店行驶至当晚与其一同喝酒的谢某某家楼下时,因与谢某某发生不快,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即被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