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85号
2024年10月14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24)皖1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案发当天,被害人焦某等人到你父母家,双方发生厮打,你多次踢踹焦某胸部致其受伤。
经鉴定,焦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你的犯罪事实。
另查,经鉴定,你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