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57号
2024年10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3年9月1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福盛隆牌四轮电动车,沿濉溪县玉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兰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时,与刘涛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抽血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经鉴定陈某驾驶的福盛隆牌四轮电动车属于纯电动汽车类别,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陈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