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241号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汪民峰、陈钱良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春节期间及2023年1月下旬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接受微信网友的提议,在微信群中以设“雷”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商定微信群内发包者以30-70元的金额进行发红包,发包金额供7个玩家拼抢,并在发包时备注本次红包的“雷”,“雷”为数字0-9,抢包者抢到该红包金额的末位数与发包者设置的“雷”相同,即为中雷,抢包者需要按约定的比例向发包者进行赔付。根据发包者设置的“雷”的个数不同,分为单雷、二雷、三雷、四雷,赔付比例依次为发包者本金的1.5倍、1.6倍、2.1倍、3.3倍。同时张某与微信群成员商定,由张某维护微信群内抢红包赌博的秩序,张某抢红包的微信号享有“免死”功能,即中雷后只需赔付发包者该红包本金的0.5倍或0.7倍。张某为非法营利,通过自己组建微信群或让参赌人员周某组建微信群拉人以设“雷”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利用自动抢红包软件保证能第一时间抢到红包以及享有抢红包“免死”功能(中雷后的低赔付比例),共计非法获利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张某构成赌博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张某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随案移送的二部手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贵明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