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沙刑初字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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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4)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2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4年11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盈、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经预谋,于2014年8月22日22时许将女青年张某骗至本市沙河口区万岁街美加华公寓911房间,采用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轮奸,并抢劫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元,宝方牌L6型号手机1部,三星牌白色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0元。嗣后,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又将张某挟持至本市沙河口区黑石礁尖山街某5楼住宅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10时30分许。在非法拘禁张某期间,被告人薛某1再次将张某奸淫。
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经预谋,于2014年8月25日23时许,由被告人薛某1指使,被告人李某2、卞某3至本市沙河口区万岁街美加华公寓1916房间,采用殴打、捂嘴等手段抢劫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牌1616型号手机1部,KEVOO牌QIYUNKS805型号手机1部,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20元。在抢劫任某期间,被告人李某2以暴力手段对任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任某诺基亚牌1616型号手机1部、KEVOO牌QIYUNKS805型号手机1部、人民币131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宝方牌L6型号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任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禚思文、刘倩倩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犯罪地点照片、光盘、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2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1、李某2、卞某3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予刑罚处罚。三被告人均系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部分犯罪为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动返还部分赃物,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卞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阎承寰
人民陪审员扈云生
人民陪审员魏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正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