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881刑初235号韩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2   阅读:

韩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35号

2024年10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韩X酒后驾驶皖H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桐城市龙腾路铁东二路路口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得韩X体内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韩X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韩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韩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韩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

?害程度,结合韩X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鲍黎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方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