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17号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谢某经网络广告推广下载缘欢app,并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女聊手。谢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平台“女用户”,根据男性被害人使用该平台的目的扮演各种角色,谎称可与被害人线下见面、结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台设置的充值付费兑换金币才能发文字、语音、视频提升亲密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消费,骗取资金由平台、女聊手按比例分成。谢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张某等被害人共计13353.91元,违法所得4750.7元。
2023年9月1日,被告人谢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13353.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被告人谢某下载缘欢app,并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女聊手。谢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平台“女用户”,根据男性被害人使用该平台的目的扮演各种角色,谎称可与被害人线下见面、结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台设置的充值付费兑换金币才能发文字、语音、视频提升亲密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消费,骗取资金由平台、女聊手按比例分成。谢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张某等被害人共计13353.91元,违法所得4750.7元。
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3年9月1日,谢某主动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缴纳暂扣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缘欢app服务器账户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深圳聊欢公司服务器数据截图、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陈述;缘欢app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谢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谢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暂扣款冲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九千七百五十元七角已预缴。)
二、对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旭
审判员王桂倩
人民陪审员左翔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