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24号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被告人王某通过抖音推广下载注册了缘欢APP并进行了实名认证。王某在使用后了解到该软件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邀请新用户可以获得奖励后,便通过缘欢APP生成邀请链接,使用微信等软件对缘欢APP进行推广,获利163344.5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被告人王某通过抖音推广下载注册了缘欢APP并进行实名认证。王某根据平台邀请新用户可以获得奖励分成,知晓该软件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微信等软件对缘欢APP进行推广,获利163344.5元。2023年9月10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9月10日、2024年8月30日,王某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143344.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缘欢app服务器账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缘欢app专项鉴证报告;缘欢app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旭
审判员王桂倩
人民陪审员左翔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