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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06刑初191号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2   阅读:

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91号

2024年10月10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xx在潘集地区从事砂石贸易,2020年与被害人苏xx结识并有生意往来。2022年10月份,被告人杨xx手头拮据,便心生歹念,欲假意出售低价砂石,骗取苏金全货款。2022年10月6日,杨xx主动向苏xx发送一段沙子样品的视频,苏xx见价格低廉便同意购买。杨xx以先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苏金全转账2000元作为定金,杨xxx收到2000元定金后,为继续诈骗其钱款,便向苏xx发送沙子装货的虚假视频,苏xx信以为真。后杨xx又以提前支付预付款为由,要求苏金全向其转账12万元。苏xx按照其要求转账后,杨xx以运输交通不利、自己家中有事、运输船主有事等理由欺骗苏金全无法发货。经查,杨xx收到货款后并未将资金用于购买沙子,而是用于自己消费和还债。被告人杨xx共计诈骗苏金全12.2万元。2023年10月,被告人杨xX向苏xx退还全部诈骗所得12.2万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出售低价砂石,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修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出售低价砂石,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x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淮南市大通区社区矫正大队对被告人杨xx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杨xx在其辖区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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