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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312号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3   阅读: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12号

2024年10月10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1明知上线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上线使用,在上线转账时,张某1在一旁等待并配合刷脸。现已查实,张某1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资金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涉诈骗资金9万余元。事后,张某1非法获利2800元。

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毛某1、毛某2、杨某1、巩某、杨某2、李某、吴某1、吴某2、兰某、盖红洋的陈述,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1向安陆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交代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安陆市公安局以张某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张某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进行罚款3万元的处罚,现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被告人张某1已退赔被害人毛某2经济损失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款10000元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柯海兰

人民陪审员潘晓京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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