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02号
2024年10月09日
案件概述
自诉人舒其标以被告人檀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檀某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且与舒其标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为此自诉人舒其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檀某的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舒其标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舒其标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张学斌
审判员刘小兵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