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69号
2024年10月0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李某家,李某怕李某酒后滋事遂报警,李某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