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张某1等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皖刑终125号
2024年10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江某、张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3)皖1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江某、张某1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3均系涡阳县村民,二人曾因农作物收割事宜发生纠纷。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因其种植的花生被破坏一事,骑电动车在村内携带录音喇叭进行谩骂。被害人张某3见状,亦骑电车在村内进行谩骂。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张某3在张某家附近谩骂时,张某携带铁锨及事先放于其身后的水果刀出门,同时张某3从其电车上下来并走向张某,二人在××路上相互辱骂并相互厮打。期间,张某持铁锨击打张某3头部及身上,张某3用手夺该铁锨,争夺过程中,张某拿出其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朝张某3胸腹部捅刺,张某3手持铁锨反抗并将张某推倒在地,张某倒地期间仍使用水果刀对张某3进行捅刺,后张某3起身离开,张某手持水果刀追赶未果后返回,张某3受伤倒地不起。经120急救工作人员确认,张某3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3系他人用锐器作用于腹部导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51分许,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镇××村西头张某3被张某殴打,侦查人员随即赶至现场处置,张某3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4时许,张某至龙山派出所投案。
2.涡阳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202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对案发中心现场涡阳县张某6家与张某12中间水泥路西头南北水泥路上以及张某5家门前西北侧菜园子、对张某家、张某种植花生的耕地进行勘验,并依法提取扣押了铁锨、白色塑料把水果刀等物证以及相关生物检材。
3.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1)2023年9月16日16时22分许,在涡阳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侦查人员自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张某进行人身检查,张某上身穿灰白横条纹短袖T恤一件,下身穿深灰色长裤一件;检查过程发现张某左锁骨处皮、左上胸皮肤挫擦伤、右上胸部皮肤挫,左手拇指根部以及右手虎口处皮肤有创口。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张某所穿衣服以及相关生物检材。(2)202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提取了张某2的血样。
4.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亳)公(法物)(2023)913号鉴定意见证实:(1)送检的白色塑料把水果刀刀柄处擦拭、勘查中提取的洗脸盆内壁上见1处点状红色可疑斑迹中检出的DNA,与张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72×1030。(2)送检的张某上衣可疑斑迹擦拭物、张某3左右手指甲、尸体脚西北方向地面上见1处点状红色可疑斑迹、在倒塌的砖块上见红色可疑斑迹、白色塑料把水果刀刀刃擦拭、铁锨头擦拭、尸体下方地面上见25厘米×17厘米范围内见1处红色可疑斑迹中检出的DNA,与张某3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97×1031。(3)张某2是张某3的生物学母亲,亲权指数为1.24×1030。
5.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涡)公(司)鉴(尸)字(2023)19号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死者面部呈失血貌,双侧眼睑苍白,双手指甲苍白,左胸中部皮肤创口1.6厘米,深达皮下,左胸下方皮肤创口4.0厘米,深达胸腔,左腹部皮肤创口5.2厘米,深达腹部,腹腔见大量积血及血凝块,探查见大网膜破裂、腹部下腔静脉破裂,脾脏皱缩。致伤工具符合具有一定质量、一定长度、质地坚硬的单刃锐器。经鉴定,死者张某3系他人用锐器作用于腹部导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6.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龙鑫司鉴(2023)毒鉴字第23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3的心脏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2.9mg/100ml。
7.户籍证明证实:张某、张某3的身份情况。
8.监控视频及视频侦查报告证实:2023年9月16日12时42分26秒,张某手持一把疑似刀状物出现在监控画面,并来到视频远侧的水缸旁;12时42分41秒,张某持该刀状物坐在水缸旁,背对水缸,身体、手臂时常晃动;12时59分19秒,张某手持疑似刀状物转身面向水缸坐着;12时59分50秒,手持疑似刀状物与水缸缸沿处摩擦;13时03分08秒,张某清洗疑似刀状物;13时03分20秒,张某离开水缸旁;13时43分47秒,张某从墙边拿起一把铁锨离开监控画面;13时45分16秒,张某手持一把疑似刀状物回到监控画面;13时48分50秒,张某用黄色水盆接水清洗,身旁有一名妇女及一名白衣年轻男子;13时53分05秒,白衣年轻男子手持疑似刀状物,由远及近离开监控画面。
9.调解协议证实:2023年10月20日,张某家人与张某3的家人约定,张某家人支付张某3家人丧葬费30000元,除丧葬费之外的民事赔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0.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四大伯张某3被张某用刀捅死了,当时是其报警。事发当天13时47分,其母亲给其打电话说四大伯张某3被人打了。其赶到现场看到张某3在庄西头的南北路上躺着,其查看发现肠子都流到体外,他当时已经没有呼吸了。其听说张某3是被张某打的,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说张某3已经去世。其到现场后还看到张某从他家出来,他侄子把他送到派出所。2022年张某3收麦不小心多收了张某家的两垄麦子,张某3拿着麦和钱去张某家,张某也都没要。当时他两个人想打架但被人拉开。事发前两天,张某家的花生被偷了,他在村里骂空。
1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的妻子。事发当天,张某用刀把张某3捅死了。当天中午,其和张某吃饭时张某3在其家南边的十字路口骂:“谁败坏我,死谁一家子。”张某说张某3又想找事。其劝他说张某3又没骂其家。13时许,其到村里找邻居聊天,张某3骑着三轮车在离其家20米的水泥路上骂谁败坏他。接着其看见张某拿着一把铁锨从家里出来和他吵起来。其急忙赶过去,途中看到张某拿铁锨打张某3,张某3夺铁锨,后来他把铁锨夺掉。其没注意张某从哪里掏出来一把刀朝张某胸前猛刺,具体捅了几刀其没注意。张某3逃跑,张某追了几步便不追了,接着张某3倒在地上。其回到家后,张某说要其自首。其孙子把捅人的刀放在堂屋的红色木质的椅子上。接着侄子张某5带着他去投案。作案用的刀是几年前张某在集市上购买的。事发前两天,其家的花生被人偷了,其生气便用大喇叭录音在村里骂。事发当天,张某3便到其家附近骂谁败坏他。
1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表哥王某1打电话说其叔张某和人打架来。其到家门口看到张某3倒在水泥路上,其查看发现张某3头上有血。其赶紧让邻居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接着其到张某家,他在院子里站着,他当时比较紧张说事情是他干的。其带着他到派出所投案。其问张某怎么打的张某3,他说用刀捅的,其让他把刀带着交给公安机关但是他没带。其回到村后发现张某3已经死亡。张某和张某3两家的地挨边,因为耕地的事情双方有矛盾。2023年收麦的时候,张某3收了张某家的一部分小麦,当时张某3不承认,为此两人发生撕扯但没邻居拉开,后来其和他们到地里查看发现张某3的确收了张某家一部分小麦,张某3承认收错了便要赔给张某,张某后来也没有要。但当晚两人又吵起来,其和张某4把二人劝开。事发前几天,张某家的花生被人偷了,张某怀疑是有村民故意的便在村里骂空,他一直骂了两三天。其也劝他别扰民。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13时许,其听到村里有吵骂声,出去看到张某和张某3在村里南北水泥路上打架,二人在夺一把铁锨,后来铁锨掉在地上。张某3把张某推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张某3起来朝其这边跑,张某在后面追。其看到二人朝其过来便跑回去。五分钟后,其再次出来看到张某3躺在地上,头下面有血。张某3亲人过来后发现他已经死亡。张某从他家出来后说着去自首。不久民警赶到现场。
1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张某3和张某打架,张某3死了。其听说2023年收麦的时候,张某3多收了张某地里的小麦,当时两家就有矛盾。事发前几天,张某和他妻子骑着电动车拿个喇叭在村里骂谁偷了他家地里的花生,连续骂了几天也没有人答应。其家的地和张某家种植花生的地挨边,其也发现张某家的花生少了,但其不知道谁挖的。张某3家的地不和张某家种植花生地挨边。
15.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事发后,其看到张某3躺在村里南北水泥路上,当时已经死亡。事发前几天,张某在村里用喇叭骂谁偷了他家的花生。其还说2023年收麦的时候,张某3收了张某家的一部分小麦,二人因为这件事发生矛盾。
16.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看到张某3躺在村里南北水泥路上,医生到后确认他已经死亡。2022年秋天,因为两家的土地挨着,张某割了张某3家的豆子。2023年收麦时,张某3割了张某家的麦子。事发四五天前,张某发现自家种的花生少了,张某骑着车子在村里骂谁偷了他家的花生。
17.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在村里看到张某3在其家门口,接着他倒在路上。民警到现场后张某3还躺在地上,当时他已经死亡。事发前两天,张某拿个喇叭在村里骂谁偷了他家的花生。
18.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看到张某3骑着三轮车和张某吵架。张某3骑着车子朝张某的方向冲,然后张某3从车子上下来朝张某走去。张某用铁锨朝张某3头上砸,张某3便夺铁锨,张某从身上掏出来一把刀朝张某3腹部捅,接着张某3把张某按倒在地上,接着张某3起来朝南跑,张某拿着刀追但追了不远就不追了。张某3又跑了几步便倒在地上。其上前查看发现张某3腹部有个伤口,肠子流到体外,他头部下面也有血。
19.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听到村里有人吵闹出去看到爷爷张某和张某3在水泥路上打架。张某用铁锨打张某3,张某3夺铁锨,后来铁锨掉在地上,接着张某掏出一把刀捅张某3。然后张某3把张某按倒在地。打架之后,张某拿着刀回到家用水洗了手和刀。其把都房子堂屋红色木头椅子上,张某去自首了。张某3欺负其家,其家的花生被人偷了,张某在村里骂谁偷了,张某3听见也在村里骂。
2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的外甥。2023年9月16日下午,其舅妈打电话说张某用刀捅了人。其让张某去自首。然后其给张某5打电话让他带着张某去自首。其听说张某家的花生被人偷了,他夫妻二人在村里骂,张某3不让骂便打起来了。
21.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16日13时许,其接到“120”指令称到××镇××村××路××村有人受伤。其赶到现场后见一约五十岁的男子躺在地上,其检查后确认该男子死亡。男子腹部有一条很直的伤口,肠子流到体外,头后部也有血。
2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事发三天前,其种在村西头河坝上的花生被偷。因为此事其很生气便用喇叭录好谩骂的声音,每天带着喇叭在村里播放。事发当天13时许,其在村里谩骂谁偷了其家的花生,张某3骑着三轮车也在村里骂空,当时其和他离的有四五十米远。双方骂了一会,张某3骑着蓝色三轮车朝其过来,他从电瓶车上下来便朝其走来。其以为他想夺其手里的铁锨便先下手,用铁锨朝他头上拍了一下,他夺其铁锨,夺了一会把铁锨夺走。其把别在腰带上的刀拿出来便用刀捅,其捅了两三下没捅住,后来有一刀捅在他的腹部。之后他把其推倒在地骑在其身上。他用一块砖头朝其胸口砸,他从其身上起来就跑了。其起来后拿着刀追还想再捅他但没有追上。其看张某3跑了一段路就倒在地上。铁锨和刀都是其从家里拿的。其之所以拿刀是防备着用来打架的,张某3比其年轻其担心打不过他。张某3想要其的命,其也得要他的命。事发当天吃午饭前,其在水池上面磨了该把刀然后别在腰带上。2022年收豆子的时候,其找了收割机不小心收了张某3家的一垄地,其找了张某3还和他说好了。2023年收麦子的时候,他故意让收割机多收了其家的两垄麦子,他一开始不承认后来才承认。因为这个事当天晚上他酒后到其家要打其,但被人拦住。
一审法院认为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事发后,当事人双方已就丧葬费进行了约定及支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判处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杀害被害人,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宜对张某适用某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江某、张某1的诉讼请求。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锨一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主张
张某2、江某、张某1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对其所提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2.被告人方在案发后与其就丧葬费达成调解并已支付,但调解数额低于法定标准,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被一审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在一审庭审时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2、江某、张某1系被害人张某3的近亲属,张某犯罪行为给张某2、江某、张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关于上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所提一审判决未判令张某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系错误的上诉理由和意见,经查: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丧葬费等民事赔偿处理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根据协议向被害人方支付了丧葬费3万元。一审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6万元。上诉人及代理人所提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及代理人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双方虽就丧葬费进行了约定并已实际支付,但协议确定的丧葬费数额与法定赔偿数额明显差距过大,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近亲属自愿放弃了差额部分数额。一审判决对丧葬费差额部分不予支持确属不当,上诉人及代理人该项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丧葬费的裁判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江某、张某1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赔偿上诉人张某2、江某、张某1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五万零九百九十九元五角(已支付三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某2、江某、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东
审判员曹懿
审判员谢彪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清雨
书记员朱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