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11号
2024年09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1和朋友及家人在蚌埠市淮上区国购广场附近一饭店吃饭、饮酒。酒后,周某1从国购广场(4期)驾驶皖C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前往淮上区梅桥镇淝南村。当晚21时30分左右,当周某1驾车行驶至朝阳××路××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通民警在查缉酒驾,该周为逃避检查,遂与妻子调换了座位,且在民警将其查获之初,否认自己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民警对周某1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2024年8月1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