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12号
2024年09月30日
指控
事实
2024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1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某厂附近一饭店吃饭饮酒。当晚,该王在淮上区某小区的家中再次饮酒后驾驶皖CK××**号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国购广场和淮滨小区购物。当晚21时5分,当王某1驾驶皖CK××**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墩路与上河路路口时,发现有交通民警正在该处查缉酒驾,该王为逃避检查,遂驾车驶入双墩路非机动车道内,后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1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某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2024年8月2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