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364号
2024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2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年某某与被害人丁某在打电话过程中因带口头语发生口角,后丁某到年某某吃饭所在的年氏羊肉汤店门口,二人在饭店门口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被告人年某某从年氏羊肉汤店内拿出一把切肉刀将丁某左腿内侧刺伤,腰部划伤。经鉴定,丁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年某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年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查询记录、前科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伤情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崔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王亮
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