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483号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北京、张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楠、王少伟出庭参加庭审,罪犯钱某及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钱某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
另查明,罪犯钱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部分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
2、罪犯钱某陈述及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罪犯钱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
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罪犯钱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99.394451万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60万元。
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部分挽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某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该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有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