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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244号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5   阅读:

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44号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4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朱某家门锁,入室盗走口子窖20年1箱、贵州茅台镇酒2瓶、迎驾贡酒洞藏9年1箱、西凤酒1箱、青花酒1箱、银剑酒1箱、青酒1瓶、普洱茶砖1块等物品。

2.202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吕某家门锁,入室盗走OPP0手机2部、牛骨头8斤、电磁炉1台、电饭煲1台、夏凉被1床、毛毯1条。

2024年7月3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贵州茅台镇白酒和迎驾贡酒洞藏九年白酒价值共计952元,被盗OPPOReno6Pro手机、OPPOReno5Pro手机、苏泊尔电饭煲、九阳电磁炉、牛骨头价值共计127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4年4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村,打开被害人朱某家门锁,入室盗走口子窖20年1箱、贵州茅台镇白酒2瓶、迎驾贡酒洞藏9年1箱、西凤酒1箱、青花酒1箱、银剑酒1箱、青酒1瓶、普洱茶砖1块等物品。

2.202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村,打开吕某家门锁,入室盗走OPPOReno6Pro手机一部、OPPOReno5Pro手机一部、牛骨头8斤、电磁炉1台、电饭煲1台、夏凉被1床、毛毯1条。

2024年7月3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贵州茅台镇白酒价值84元、迎驾贡酒洞藏9年白酒价值868元,共计952元;被盗OPPOReno6Pro手机价值620元、OPPOReno5Pro手机价值520元、苏泊尔电饭煲价值40元、九阳电磁炉价值30元、牛骨头价值68元,共计1278元。

另查明,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蔡某处扣押上述被盗的苏泊尔电饭煲、九阳电磁炉、夏凉被、毛毯,后发还被害人吕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朱某、吕某陈述;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朱某、吕某被盗财物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倩倩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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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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