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海刑事案件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216号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某海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出具结案证明,载明该犯已缴纳罚金50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查慧凌
审判员程国际
审判员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闵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