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262号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汪某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查慧凌
审判员程国际
审判员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闵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