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46号
2024年09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5至7月间,被告人郭珍玉趁其在濉溪县××镇××街娇兰佳人化妆品店工作独自看店之机,先后十余次盗窃被害人姚某存放于存钱罐内的现金共计13700元。同年8月9日,郭珍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8月10日郭珍玉家人代为赔偿姚某全部经济损失,姚某对郭珍玉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郭珍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珍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郭珍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郭珍玉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珍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珍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