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45号
2024年09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濉溪县X014线孙疃镇淮北市第三人民医院西侧路口处与李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孙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