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519号
2024年09月2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2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1饮酒后驾驶皖F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碱河路自西向东行至碱河路翰林学府路段处时,遇前方民警例行检查,陈某1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被告人陈某1持C1驾驶证,当前状态为扣留/吊销。陈某1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1月9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逃避XX机关依法检查,且其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陈某1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