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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3刑初108号雷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8   阅读:

雷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108号

2024年09月27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7月开始,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某住宅内同居,同居期间雷某某得知钱某某卧室内带锁床头柜存放有现金。同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雷某某趁钱某某外出购物之际,使用钱某某卧室内斧头将床头柜背面劈开,盗取柜内现金人民币5408.02元(5400元为第五套人民币纸币、8元为第四套人民币纸币、2分为第二套人民币纸币)、5枚古币(1枚道光通宝古币、1枚开元通宝古币、1枚光绪元宝古币、2枚乾隆通宝古币)和1张拾市斤粮票。

案发当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所盗物品人民币4608.02元、5枚古币和1张拾市斤粮票,后发还给被害人钱某某。钱某某对剩余人民币800元自愿放弃雷某某退还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蓓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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