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722刑初269号​柏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8   阅读:

柏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69号

2024年09月27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杰犯袭警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可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柏某杰在麒麟镇“牛牛农家乐”用餐并饮用白酒。当晚21时许吃饭结束,戴某友驾车送柏某杰等人回家,将柏某杰送至义津镇十字路口姚王加油站附近后离开。当晚21时5分左右,柏某杰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加油站附近有黑恶势力。枞阳县公安局义津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民警张某、辅警吴某1驾驶警车至现场进行处置,发现柏某杰处于醉酒状态,张某、吴某1欲送柏某杰回家,柏某杰一直拒绝配合,并用手击打张某、吴某1胸部、脸部,用脚踹张某的裆部。后义津派出所教导员周某到达现场继续对柏某杰进行劝说,柏某杰无端用脚踹周某裆部。2024年8月6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吴某1、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警官证、劳动合同,枞阳县义津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枞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张某、吴某1、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杨某、吴某2、韩某的证言,被告人柏某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柏某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柏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柏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柏某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和辅警,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柏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柏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柏某杰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根义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孙丹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