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55号
2024年09月2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22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CDD××**号新能源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县某商业街西头路段调头时,与同向郁某驾驶的皖LB××**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璞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书记员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