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53号
2024年09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16日20时许,在萧县××镇××村,被害人陈某1与其邻居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王某的父亲王某到现场后对陈某1击打,造成陈某1受伤。
经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1右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现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各项费用计50000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9月23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萧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损伤)字[2023]642号鉴定书,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璞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书记员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