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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23刑初225号​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9   阅读:

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225号

2024年09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桂春风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童刚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南陵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室内,提供赌具、筹码,邀集人员以打10倍至100倍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桌以8圈麻将作为一场,一场赌资在8000元至80000元,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汪某某按每场赌资大小,通过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台费”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获利共计12.33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3年3月5日被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9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获利12.3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汪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桂春风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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