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52号
2024年09月26日
案件概述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4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驾驶摩托车至萧县××镇××村盛某家中,被告人王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在外负责望风,窃得一辆电动三轮车、五床被子、一箱口子窖酒。二、2024年3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驾驶摩托车至萧县××镇××村欧某家中,被告人王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在外负责望风,并帮助王某搬运被盗物品,窃得一辆电动三轮车、二床被子、一台滚筒洗衣机、一台电视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洗衣机、两床棉被的价格共计为1100元。二被告人将所盗电动三轮车、电视机销售后得款18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2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600元。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7月1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4月8日经萧县某某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书证到案及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刑初54号、[2011]萧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退款凭证二张、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萧价认定〔2024〕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领条、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人李某1、李某2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盛某、欧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并均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当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对被盗物品伙分,案发后追回的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李某将违法所得600元退至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李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盛某、欧某的经济损失,均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均已退至萧县人民检察院,由该院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孝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书记员赵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