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78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