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426号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4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县学士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学士路与商南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被泗县某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4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县学士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学士路与商南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被泗县某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齐玉玲
书记员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