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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216号林某、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3   阅读:

林某、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16号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李某经抖音推广下载了缘欢app,并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女聊手。林某、李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平台“女用户”,根据男性被害人使用该平台的目的扮演各种角色,谎称可与被害人线下见面、结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台设置的充值付费兑换金币才能发文字、语音、视频提升亲密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消费,骗取资金由平台、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林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包月德等被害人共计86826.07元,违法所得29910.8元;李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薄欢欢等被害人共计34026.09元,违法所得11707.6元。

2024年7月2日,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86826.07元,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34026.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9910.8元,被告人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707.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林某、李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林某、李某减轻处罚。林某、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对被告人林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倩倩

审判员王桂倩

人民陪审员李祥雷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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