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236号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潘礼银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底至同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翟某伙同其子吴翟民(已判决)在经营的南陵县义和酒楼内203包厢,长期组织高海川、张超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20余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2万元。
2024年3月30日21时,南陵县公安局民警在南陵县××镇××花园小区义和饭店将翟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已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翟某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翟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的牌九32张交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礼银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任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