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00号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罪犯赵某1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缴。其原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出具该犯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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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14号2024年09月19日案由
刑事
案件类型
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审判人员
马瑜山 王萍 程鸿
引用法条 (3)
当事人信息
罪犯潘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马家湖第五监区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皖05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皖05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罪犯潘某1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原二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