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375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尚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杰茜为被告人蔡某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0月初到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名下两个微信账户组建微信群聊,邀集、管理不特定多数群成员在“哈灵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为维持赌场运营,蔡某1向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利用微信群帮助结算赌资,按照每局赢家赢钱超过30元抽头5元的规则抽头渔利。经合肥市瑞香花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蔡某1涉案两个微信账户合计获利人民币24860元。
2023年12月14日,被告人蔡某1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同年12月27日,蔡某1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860元。2024年9月6日,被告人蔡某1预交罚金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1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巢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以被告人蔡某1经常居所地无法确定,将社区委托评估退回。经查,被告人蔡某1目前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巢湖市房屋系其所有,其表示愿意回该房屋居住,其哥哥蔡兵也愿意在巢湖市承担对其的监督责任,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仍确定巢湖市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蔡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86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葛璐
书记员葛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