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66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高利转贷罪一案,对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6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90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你参与高利转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到本案,你与张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110.231118万元,其中张某应对上述非法获利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你对其中的92.059528万元承担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某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该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你在明知张某高利转贷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张某实施高利转贷的事实。关于某诉提出安徽立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已将审计报告结论作废的理由。经查阅二审卷宗,安徽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法人闫某在阜南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记载,情况说明中出现的“该结论作废”不是指审计报告全部作废,结论中的高利转贷获利应表述为收取他人利息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综上,原判认定你犯高利转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