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53号
2024年09月14日
2023年10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N××**轿车行驶至阜南县鹿城镇比亚迪大道与郜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张某驾驶的皖KD××**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处置,现场对李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66mg/100mL,带至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