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225刑初553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0   阅读:

基本、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53号

2024年09月14日

2023年10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N××**轿车行驶至阜南县鹿城镇比亚迪大道与郜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张某驾驶的皖KD××**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处置,现场对李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66mg/100mL,带至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