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69号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皖D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张某呼气式酒精含量结果为176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血送检。同年8月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94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小丹
书记员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