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51号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0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夏某酒后无证驾驶皖L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某夜市,剐蹭到路边烧烤摊,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两次判决刑罚,依法从重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依法从重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法、最高检、某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十四)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