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103刑初289号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1   阅读: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89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到滁州市××广场××楼牛爽爽自助鲜牛肉火锅店,在店门口迎宾台的抽屉里找到钥匙后打开该店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的抽屉里窃得现金1460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收条、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46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卫培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瑞雪

书记员姚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