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84号
2024年12月31日
案件概述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参加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铜陵市铜官区××村××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在该处的大众汽车(车牌号皖A3××**)车内的一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和现金200元盗走,经认定,该被盗香烟价值800元。
2024年11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1000元,取得其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