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111刑初718号杨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5   阅读:

杨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718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24〕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友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9月21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1酒后驾驶皖A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端落地附近,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杨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驾驶证、车辆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和查获视频及截图;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轨迹说明及图片;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时应一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凌圣荣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