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22号
2024年09月1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6月20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某至濉溪县刘桥镇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瑜美人美容美体”店,盗窃店内吧台抽屉内现金2400元。另查明,2024年6与21日,濉溪县公安局扣押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张某。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吕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言莉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刘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