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盛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135号
2024年09月13日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作相对不起诉,予以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盛某某的刑期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月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