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136号
2024年09月1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1酒后驾驶皖B2××**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途经芜湖市繁昌区某某镇某花园门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1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183.0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予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雁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