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伤害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78号
2024年09月13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107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追究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因将车辆停放在你家门口,你的妻子将垃圾倒在高某某车上,双方家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打。高某某将你摔倒在地,致使你右肩部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你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你申诉提出鉴定结论遗漏重要伤情,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在卷的鉴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已经对你右桡骨是否存在损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未见骨折,不宜对其他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5月30日,临泉县公安局的补充鉴定,对你面部、颈部、右桡骨鉴定,面部、颈部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右桡骨小骨不存在骨折的影像学表现。关于你申诉提出公安机关篡改视频的问题。经查,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已对监控视频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视频未发现经过剪辑处理。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经查,因本案中公诉机关仅指控高某某一人,法院只能对高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如你认为其他人涉嫌犯罪,可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综上,原判认定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判认定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