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25号
2024年09月13日
指控事实
2023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纯刚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百善镇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元庄路段时,与行人桑某发生碰撞,造成桑某、朱纯刚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毫克/100毫升,经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朱纯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3年5月27日,朱纯刚被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驾驶皖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同年12月20日,桑某与朱纯刚达成调解协议,并对朱纯刚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纯刚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纯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朱纯刚醉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纯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