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87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庞某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S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义门镇真源南路红绿灯路段被民警查获。庞某建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建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庞某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提交××证件一份,证明其身患××,请求法庭对罚金刑予以减少。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庞某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张的身患××、家庭困难,有村委会证明,情况属实,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庞某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