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1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3年6月5日18时21分许,被告人邸某1驾驶皖F3××**号小型轿车载谢其州沿淮北市杜集区描龙路双龙公司门口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城管大队门口停车后,下车开车门时与代贵军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皖F6××**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代贵军受伤。事故发生后,谢其州带伤者前往医院,邸某1离开事故现场逃逸。2023年7月3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邸某1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代贵军负次要责任。2023年7月13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代贵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邸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为:邸某1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邸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邸某1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邸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