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96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3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高某军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G××**号小型轿车,在涡阳县××镇××路××村贺贺饭店门口路段倒车时,与王万光停驶的苏U××**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军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经鉴定,高某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mg/100ml。根据第XXX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高某军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高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帅帅